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
被 告 張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
被 告 張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