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小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小字第154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   告 來炳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原告稱謂「元誠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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