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謝岳勳 被告 陳昱辰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49號判決有罪在案,而原告既為本案車輛使用權人,因他人犯罪行為致其使用監督權受侵害者,仍不失為直接被害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宣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