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許軒慈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00樓被告 郭美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承曄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