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7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7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昌儒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昌儒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收受上開保護令後」之記載,應補充為「收受上開保護令並知悉內容後」,並增列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