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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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比較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以修正前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參酌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依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確定判│確定││││││審│日期│決│日期│├──┼──────┼────────┼────┼────┼──┼───┼──┤│偽造│有期徒刑5月│94年9月12日│臺灣板橋│本院97年│97年│同前│98年││文書│,減為有期徒││地方法院│度訴字第│12月││2月│││刑2月又15日││檢察署97│4071號│26日││13日│││,如易科罰金││年度偵字│││││││,以銀元300││第17115│││││││元折算1日。││號│││││├──┼──────┼────────┼────┼────┼──┼───┼──┤│詐欺│有期徒刑4月│96年11月7日│臺灣桃園│臺灣桃園│98年│臺灣高│98年││取財│,如易科罰金││地方法院│地方法院│5月│等法院│7月│││以新臺幣1000││檢察署97│98年度審│27日│98年度│7日│││元折算1日。││年度偵字│易字第││上易字││││││第24068│499號││第1593││││││、24069│││號││││││號│││││├──┼──────┼────────┼────┼────┼──┼───┼──┤│詐欺│各處有期徒刑│97年4月1日(2│臺灣桃園│臺灣桃園│98年│同前│98年││取財│5月(嗣經臺│件)、4月8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3月││8月││共45│灣桃園地方法│1件)、4月9日│檢察署97│97年度訴│16日││20日││罪│院以98年度聲│(3件)、4月12│年度偵字│字第1035││││││字第4834號裁│日(1件)、4月│第14180│號││││││定諭知如易科│13日(4件)、4│、15185│││││││罰金,均以新│月14日(1件)、│、15880│││││││臺幣1000元折│4月19日(2件)│、15957│││││││算1日確定。│、4月26日(3件│、16136││││││││)、4月30日(1│、17066││││││││件)、5月1日(│、18544││││││││1件)、5月2日│號││││││││(4件)、5月5│││││││││日(1件)、5月│││││││││7日(1件)、5│││││││││月8日(2件)、│││││││││5月17日(3件)│││││││││、5月19日(1件│││││││││)、5月23日(2│││││││││件)、5月27日(│││││││││2件)、5月30日│││││││││(3件)、5月31│││││││││日(2件)、6月│││││││││1日(2件)、6│││││││││月2日(2件)、│││││││││6月4日(1件)││││││├──┼──────┼────────┤││││││詐欺│有期徒刑6月│97年4月30日│││││││取財│(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前開裁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詐欺│有期徒刑3月│96年9月25日│臺灣板橋│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取財│,如易科罰金││地方法院│度簡字第│2月││3月│││以新臺幣1000││檢察署97│792號│9日││15日│││元折算1日。││年度偵字│││││││││第9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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