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調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謝麗櫻
       謝振榮
      謝 郭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謝振榮應將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三分之一,下稱系爭土地)
,於民國104年8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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