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勤鋼鐵材有限公司、 詹文 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勤鋼鐵材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勤鋼鐵材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