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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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少威(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2號、110年度偵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駱少威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嗣因被告死亡,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非制式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違禁物,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
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嗣因被告死亡,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非制式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9年12月4日刑鑑字第1090079029號鑑定書為證,是認扣案之非制式長槍1支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制式長槍1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