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龔周明
温承翰 被告 林俊成
姚珠寬 姚登桂 保民宮 即 顏俊昌 陳淑美 陳杏如 陳秋利 陳錫 和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叁萬捌仟叁佰叁拾元(計算式:52,500×4+29,000×2+34,500×21+34,500×1+34,500×6+29,000×15+29,000×2+34,500×9+29,000×4+34,500×35.2+34,500×4.94=3,538,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零肆拾陸元(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