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黃豐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柏鴻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5,000元,應繳裁判費65,2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7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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