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潤卿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2,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