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0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0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049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附表到院。(應分別表明每張本票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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