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告 李木火 被告 李凱宇 兼法定代理陳梅春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壹萬肆仟叁佰壹拾陸元(參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土地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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