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31號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易泰 、 謝春梅 、 劉蓮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49,700元(計算式:4,004,700元+1,000,000元+1,245,000元=6,24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