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附帶上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66號抗告人 劉致 和
溫中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 謝易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附帶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3年度醫上字第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利益裁定之當事人,尚無許其提起抗告之理。本件原法院以相對人謝易泰、 謝春梅 、 劉蓮英 對於抗告人提起之附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相對人之附帶上訴,抗告人並未受不利益之裁定,依上揭說明,其等對駁回謝易泰等人附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即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