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76號聲請人 邱許金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鳳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ꆼ相對人劉鳳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76號聲請人 邱許金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鳳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ꆼ相對人劉鳳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