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31號原告 謝其宗 特別代理人 謝其欣 原告 謝春梅
劉蓮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劉致和 、溫中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伍仟元,惟本院簡易庭認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性,將本件逕移送民事庭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肆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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