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阮紅 緣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阮金詩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阮金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阮紅 緣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阮金詩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阮金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