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小字第4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鄭建昌
被 告 甲○○
巷3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