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小字第4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鄭建昌
被   告 甲○○
            巷3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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