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小字第4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
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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