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三九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左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按日息萬分之○點五四四九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