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甲○○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陸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又上列原告乙○○
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乙○○起訴亦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甲○○、乙○○於分別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