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95號聲請人 陳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金源鑫百貨│聯邦商業│107年5月5日│84,100元│UA0000000│││商行柯文│銀行 安康 ││││││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