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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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告法定代理人 胡景翔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被告 金正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萍
吳益利 郭晉嘉 訴訟代理人 郭玉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六年度上字第一一四七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涉「原告是否將對被告之債權合法讓與第三人住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住友公司),而得否提起本件訴訟之問題」,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47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中,關於「原告與住友公司間就系爭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為依據,本院認於該事件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