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傑謨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傑謨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陳炫谷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