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15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士展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士展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雖以一行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數款規定行為,惟法院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發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均係保護令之內容,各款規定僅係將違反情形逐一列舉,被告如同時違反保護令內數款規定,仍僅論以單一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違犯本院所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而未切實遵守,法紀觀念淡薄,並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犯罪之手段及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100年度偵字第674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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