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黃建興
楊蕎 因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聖禹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另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 陳繼禹 之住居所,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