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0年2月20日│79年12月下旬│81年1月22日至81年4│81年1月22日至81年4│││││月26日│月26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80年偵字第│桃園地檢80年毒偵字│桃園地檢81年偵字第│桃園地檢81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501號│第1501號│4669號│466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64號│81年度上訴字第64號│81年度訴字第1073號│81年度訴字第1073號││事實審│││││││├───┼─────────┼─────────┼─────────┼─────────┤││判決│81年1月21日│81年1月21日│81年11月20日│81年11月20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判決├───┼─────────┼─────────┼─────────┼─────────┤││確定│81年1月21日│81年1月21日│82年1月14日│82年1月1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三款│三款│三款│三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勞役之折算標│││││└───────┴─────────┴─────────┴─────────┴─────────┘┌───────┬─────────┬─────────┬─────────┬─────────┐│編號│5│6│7│8│├───────┼─────────┼─────────┼─────────┼─────────┤│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贓物罪│竊盜罪罪│├───────┼─────────┼─────────┼─────────┼─────────┤│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5年8月間至85年10│85年10月3日│93年8月30日│93年12月10日至94年│││月1日│││1月18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85年偵字第│桃園地檢85年偵字第│桃園地檢93年偵字第│桃園地檢94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2698號│12698號│14172號│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966│86年度上訴字第966│93年度桃簡字第1695│94年度簡字第132號││事實審││號│號│號│││├───┼─────────┼─────────┼─────────┼─────────┤││判決│86年3月28日│86年3月28日│94年1月7日│94年4月25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判決├───┼─────────┼─────────┼─────────┼─────────┤││確定│86年3月28日│86年3月28日│94年3月1日│94年6月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為第三條所定之罪,││十六年罪犯減刑│三款│三款│三款│但宣告刑未逾一年六││條例││││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又15│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日││││├───────┼─────────┼─────────┼─────────┼─────────┤│易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勞役之折算標│││參佰元(即新臺幣玖│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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