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2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二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周信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2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二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