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9年5月12日、同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楊淑霞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0,000元│99年2月5日│00-0000000│5個月││││西園分行│││││├──┼─────────┼────────┼─────────┼───────────┼────────┼────────────┤│002│楊淑霞│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0,000元│99年3月5日│00-0000000│6個月││││西園分行│││││├──┼─────────┼────────┼─────────┼───────────┼────────┼────────────┤│003│楊淑霞│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0,000元│99年2月20日│00-0000000│6個月││││西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