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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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沈慧英 代理人 毛秋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45762-8│1│1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60818-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