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明潔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明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裁定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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