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全省重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小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99年8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允連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99年9月2日│45,129元│XA897947│││有限公司 李美 │行歸仁分行│││8│││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