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諾貝達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匡世創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傳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4,9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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