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告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