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司員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員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黃鈺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敏哲 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村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彰
  化縣大村鄉○○村○○○巷○00○00號之最新土地、建物謄
  本及異動索引。
二、敘明本件案由究為返還價金抑或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三、聲證一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其中備註記載:「本件買
  賣標的物......,甲方(即聲請人)應依該項工程費如數給
  付乙方(即相對人),各無異議」,與聲請狀所載有所矛盾
  之處,併說明之。
四、本件解除契約之通知係以何方式為之,如有文書併請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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