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共有物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05號抗告人 李崇傑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明
楊金鳳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倉明 、 林政邦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205號確認共有物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