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建中書局法定代理人 賴建維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上訴人 高資敏 訴訟代理人 王貞云
林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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