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凱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1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