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蔡嚴泰 原告 蔡月 兼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永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岑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933元【計算式:自65年1月1日起至起訴日101年11月29日止,約36年又11個月;(5,200*24.56)+20,000*(36+11/12)=866,04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