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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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725號上訴人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凌秀娥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上訴人 許景忠
許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一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係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由,請求上訴人將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將系爭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而上訴人辯稱兩造間就系爭土地訂有買賣契約,僅尚未完成所有權之移轉等情。然被上訴人前已就兩造間並無系爭土地買賣關係存在為由,先行起訴,先位確認系爭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備位確認系爭土地買賣關係無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4事件(下稱系爭前訴訟)受理在案,現繫屬於本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81號,有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兩造間就系爭土地究有無買賣關係存在,該買賣契約是否無效,攸關上訴人是否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是系爭前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以本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81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邱璿如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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