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交附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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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交附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壢交附字第七0號
原告甲○○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二0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尹良法官陳雪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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