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7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豐可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①柒萬貳仟陸佰零肆元②貳萬叁仟壹佰肆拾元③肆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①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②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③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④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七點二二②十八點三七③十七點三七④十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豐可婷於民國100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4日止累計77,993元正未給付,其中72,604元為本金;4,774元為利息;6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豐可婷於民國100年1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08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4日止累計25,978元正未給付,其中23,140元為本金;1,638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債務人豐可婷於民國103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4日止累計46,423元正未給付,其中46,335元為本金;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四)債務人豐可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05日止累計51,745元正未給付,其中49,255元為消費款;1,29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