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家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蔡家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蔡家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藥事法、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共5罪,各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6月、5月、5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花簡字第42號、103年度花簡字第258號等判決,各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1月9日入監執行後,於104年6月
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
是經核本件聲請雖僅記載受刑人係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8月,稍屬簡略,然其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節,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惲文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