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春童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