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5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 和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巨祐股份有限公司等九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外國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 廖卿霖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瓊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鳳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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