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463號原告 吳雪華 被告珍珠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亮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廖軒毅附表:
┌────────────┬──────────────┐│更正前│更正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被告珍珠營造有限公司」││於「被告」之記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四項其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 陸萬伍仟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八、被告答辯聲明:││1行漏記載被告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8行漏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承作防水工程施工不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被告林亮亨並無法定應與被告珍珠營造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情形,原告就此亦未舉證證明,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以下所稱被告均指「珍珠營造有限公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8頁第│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8行第9行關於「兩造各 陳明 │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一部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之」。│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自無從准許,應併予駁回│││。│├────────────┼──────────────┤│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8頁12│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行至第14行關於「據上論結│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