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17號聲請人 謝瑞文 相對人 楊富員
楊素寬 楊惠芹 楊愼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楊富員、楊素寬、楊惠芹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楊富員、楊惠芹、楊愼軒於如附表㈡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㈡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㈡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楊富員、楊惠芹於如附表㈢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㈢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㈢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楊富員、楊素寬、楊惠芹、楊愼軒連帶負擔,餘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楊富員、楊素寬、楊惠芹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富員、楊素寬、楊惠芹及楊愼軒分別共同簽發如附表㈠、㈡、㈢所示之本票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
6月2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本票附表㈠:110年度司票字第61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8年1月22日│300,000元│未載│109年6月2日│CH569859││├──┼──────┼───────┼──────┼──────┼─────┼──┤│002│108年1月23日│600,000元│未載│109年6月2日│CH569860││├──┼──────┼───────┼──────┼──────┼─────┼──┤│003│108年1月25日│600,000元│未載│109年6月2日│CH511726││├──┼──────┼───────┼──────┼──────┼─────┼──┤│004│108年3月28日│330,000元│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CH569864││└──┴──────┴───────┴──────┴──────┴─────┴──┘┌────────────────────────────────────────┐│本票附表㈡:110年度司票字第61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8年1月31日│300,000元│未載│109年6月2日│CH569863││└──┴──────┴───────┴──────┴──────┴─────┴──┘┌────────────────────────────────────────┐│本票附表㈢:110年度司票字第61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9年2月1日│150,000元│未載│109年6月2日│CH569866││└──┴──────┴───────┴──────┴──────┴─────┴──┘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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