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8號原告 周慧貞 被告 藍銘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88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7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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